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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务会计监督;新的财政部法规强化了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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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1月10日公布《关于进一步集中会计业务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强化各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责任,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构建依法合规的会计环境。现将“意见”如下。 7 部分。围绕保证会计数据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标,全面落实统一会计主体责任,以明确法律责任为重点,引导公民履行责任,严格遵守会计主体责任。追究责任。明确单位相关人员会计职责、强化会计服务机构相关职责、依法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等具体要求。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作用和组织领导。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将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会计责任的规定整理成会计人员责任清单,帮助相关会计主体增强法律知识、规则知识和责任意识,为构建高效的会计法律体系奠定坚实基础。强制系统。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执行性,保证市场主体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各部门不得利用虚假经济信息和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与其他部门合作实施财务造假”……北京工商大学王鹏程教授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打击财务造假、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极为重要。 《意见》重点强化会计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切实发挥社会审计作用,如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出具审计报告、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等。乌雷斯。不得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发表不当的审计意见。不得编造、伪造本部门接受审计的理由,不得进行虚假审计。不会出具检验报告。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国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阻碍、逃避检查。此外,不得撒谎、隐瞒、伪造、伪造或销毁相关证据。对于与会计“账本”密切相关的“人”责任,《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责任方的职责和责任,如部门负责人不得指示、指示、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履行会计程序,不得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会计违法行为。部门会计业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当按照“三原则一”决策制度的要求,对部门主要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或者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师有权不接受虚假、违法的原始凭证,并向部门负责人等、会计软件服务提供商、会计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等情况报告。
(编辑: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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